各参保单位(个人)、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极少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防范此类事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携带医保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到乡镇苏木(社区)医保站点、各旗县区医保中心医保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如参保人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其账户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继承人银行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市本级医保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476-8821821/8820805。
(二)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应认真遵纪守法,医保账户注销前,禁止使用已去世人员的医疗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因心存侥幸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三)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参保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医药机构: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日常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476-8838066。
赤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