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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医院202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介绍
2024-03-21

    参加赤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以在门诊报销。

一、适用人员

1、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全额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可享受门诊报销政策;

2、按照我市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报销政策。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享受门诊报销政策。

二、报销标准


1、门诊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需符合三大目录范围,按以下比例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

甲类药品/诊疗
100%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
乙类药品/诊疗
90%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
单品耗材价格
≤ 500元,90% 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
500元—10万元,80% 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
≥10万元,70%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
丙类
自 付

2、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够起付标准的进行累计,达到起付标准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报销比例报销。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一年内)
报销比例
最高限额
在职职工
500元
50%
4000元
退休人员
300元
55%
5000元
三、温馨提示


1、享受门诊报销的职工患者,在缴费时请主动出示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符合外伤报销条件的患者需额外提交《参保患者无责任意外伤害就诊承诺书》。

2、应由工伤保险支付或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