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赤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以在门诊报销。
一、适用人员
1、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全额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可享受门诊报销政策;
2、按照我市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报销政策。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享受门诊报销政策。
1、门诊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需符合三大目录范围,按以下比例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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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够起付标准的进行累计,达到起付标准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报销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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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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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门诊报销的职工患者,在缴费时请主动出示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符合外伤报销条件的患者需额外提交《参保患者无责任意外伤害就诊承诺书》。
2、应由工伤保险支付或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