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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对自治区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投身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医学科学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我区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的健康提供保障,自治区医学会决定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并根据《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内蒙古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并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设立,面向全区医药卫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授予在医学科学研究方面获得重要发明、发现的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聘请常务理事、有关专家及管理部门领导组成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为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评审计划、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评审,医学会科技成果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医学会将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报奖项目进行审查、评价和作出结论。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医学科学研究中的重大发现,技术创新及其他具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在疾病防治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第九条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医学技术成果的发明者。

第十条  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凡在自治区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均可按本办法进行申报和评审,如与区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项目须是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1 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2 自治区卫生局直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3 自治区各盟市医学会推荐的不属上述(一)、(二)两款范围的医疗卫生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项目负责。各单位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评审程序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并由内蒙古医学会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内蒙古医学会医学科学技术奖的,由内蒙古医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将取消其推荐资格,对已获奖者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04年2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第二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