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继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执业再注册、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管理。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纪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学分制管理,以电子化授予学分的形式取代纸质学分证书。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部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学分授予与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意见制定适应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向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 Ⅰ 类学分和 Ⅱ 类学分。
第六条 I类学分包括: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内蒙古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三)内蒙古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主要包括:
1.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指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2.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4.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自治区医学会各专科分会学术活动讲座。
(五)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Ⅱ类学分包括:
(一)盟、市(医学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远程等形式的自学资料;
(三)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和盟、市(医学院)级开展的医学专业学术会议;
(四)在医学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国家、自治区正式出版的医学学术著作;
(六)医学专题调研和卫生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七)单位组织的医学专业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八)医学专业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未满6个月;
(九)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卫生科研项目参与人。
(十)国家和省级卫计委要求进行的卫生和医学突发、应急培训项目;
(十一)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十二)有计划、有考核的医学专业的自学内容的学习形式;
第三章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分要求:
(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分),Ⅱ类学分至少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Ⅱ类)数不超过5学分,三甲医院三年内国家级项目不少于2-5学分),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Ⅱ类学分至少10学分,I类学分可代替Ⅱ类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Ⅱ类)数不超过5学分)。
(三)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四)乡村医生、个体诊所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五)自治区级公共卫生单位学分要求参照三级医疗机构,盟市级公共卫生单位学分要求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旗县级公共卫生单位学分要求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以上学分要求为自治区制定的最低标准,各盟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各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标准。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第九条 学分管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必修项目的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4.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人员每天获取学分不超过2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学时授予1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制定出自学计划,写出综述或笔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不含商业类)
5学分
有(CN)号的国家级刊物
2-3学分
省级刊物
1-2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或获奖)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类别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6 5 4 3 2学分
单位课题
4 3 2 1 1 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临床技能培训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9.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专业必修课后经考核合格者,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不足规定时限,满一个月按3学分授予,可重复累计。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培训学员参加基地组织的各项培训考核达标者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2)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其以上;
(3)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
(4)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其以上;
(5)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1年以下;1年以上的免修必修课。
(6)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
(7)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8)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产假者,休假期间在同一年度满6个月及完成专业必修课后,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不足6个月满一个月按3学分授予,可累计授分。
若上述情形中存在跨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以获取结业证年度为准;休病假、产假者按满一个月3学分授予,可累计授分。
2-9项由各地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授予权限。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参加国家级蒙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地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管。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二条 在本区举办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举办现场进行二维码考勤计分。因故未能及时扫描二维码考勤纪录学分的人员,由管理人员在项目举办当天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手工录入,但手工录人员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10%,且需备注未能及时扫描二维码参加考勤的原因。
第十三条 在本区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需要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项目举办通知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不定形式、不定时间的对举办项目进行随机、现场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举办地点现场进行二维码考勤,并在项目举办后两周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项目举办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资料、日程表、报到材料复印件、现场照片(包括带有项目标题会标的会场照片、 会场全景照片和每个项目教师的授课照片)、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的国家级、或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要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发放项目举办通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盖公章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对本区学员采用二维码考勤计分,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学分登记制度的管理;对外埠学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内蒙古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 参加外省市举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经单位批准,提供单位派出证明、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差旅费凭证复印件和完整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课时、授予学分级别和学分数的学分证书等1-2项相关佐证材料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不能单独作为学分凭证),并存档备查。授予学分过多不符合事实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学分管理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学分审核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各地、各单位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核完毕授予学分并于次年1月8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至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年度学分审核,合格者颁发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电子)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范围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的地区和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1-3年停办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等多渠道投入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经费投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