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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11-24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于2016年6月28日审议并通过。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二、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制定意义
       一、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二、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