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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饮食医嘱与营养治疗制度
2020-05-22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患者饮食医嘱管理,规范营养治疗管理制度,特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临床科室。

3 参考文件(无)

4 定义(无)

5 职责

5.1 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饮食医嘱与营养治疗制度,及审批营养院外会诊、转诊申请。

5.2 临床科室经治医师负责执行饮食医嘱。

5.3 营养科医师负责院内科间营养会诊。

6 标准

6.1 饮食医嘱

6.1.1 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及时为患者开出饮食医嘱,并记录到病历中。包括禁食、基本饮食、治疗饮食、特殊饮食或肠内营养等。

6.1.2 开具饮食医嘱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6.1.2.1 病情及治疗计划;

6.1.2.2 营养状况或需求;

6.1.2.3 饮食爱好、民族及宗教信仰;

6.1.2.4 患者年龄;

6.1.2.5 患者的食物过敏史等因素。

6.1.3 向患者说明治疗饮食的目的,对禁忌或限制的食品要劝阻食用。  

6.1.4 开饭前停止一般治疗,做好饭前的准备工作,如协助重患者洗手,安排好卧位,整理室内卫生,创造良好的进餐环境,增加食欲。

6.1.5 凡禁食患者,应在护理卡和床头卡设有醒目标志,并告诉患者禁食的原因和时限。

6.1.6 若家属自行提供食物则应告知患者在饮食方面的限制,并给予饮食方面的教育指导。

6.2营养治疗

6.2.1 根据医师饮食医嘱,为患者或家属提供营养指导。

6.2.2 如果患者饮食自备,医师告诉家属饮食禁忌。特殊治疗医嘱尽量由医院提供饮食。

6.2.3 对出院时有特殊饮食要求的患者必须根据需要给予出院饮食宣教和指导,并记录。

6.2.4 对存在营养风险的患者进行营养干预。

6.2.4.1 患者入院后,护士进行营养筛查,营养筛查,评分>3分者,通知医师,经治医师根据营养筛查结果,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下营养医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通知营养师进行营养评估;

6.2.4.2 经治医师根据患者进一步血生化指标,调整饮食医嘱;

6.2.4.3 经治医师按病情特殊性或对营养医嘱有疑问者,提出营养科医师会诊要求;

6.2.4.4 营养师接到病区营养会诊单(或电话通知),24小时内到病区会诊;

6.2.4.5 营养师会诊后,在参考医师、护士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患者是否存在营养风险。对存在营养风险者,对患者作全面营养评估,制定营养干预计划,提供营养治疗;

6.2.4.6 营养师每72小时观察营养治疗效果和患者对营养治疗的反应,或根据病情随访,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营养师对其它治疗饮食的患者给与个体化营养宣教及配制治疗饮食;

6.2.4.7 如医院内部的服务无法满足营养高风险患者的营养治疗需求时,可申请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邀请函。

6.2.4.8 需转他院者,由病区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方可转院;医保、新农合患者必须执行赤峰市医保、新农合转院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7 流程图